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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
作者:黄茜 张胜忠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3日 14:00文章出处:

在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模式。理论界上,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主持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以下简称专家建议模式)提出的制度构建模式比较典型。在实务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5月正式启动对未成年人实施暂缓起诉制度,其在实践基础上提炼出的制度构建模式(以下简称海淀模式)相对规范和成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新刑事诉讼法则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在特别程序(第五编)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章)中,用3个条文来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下简称立法模式)。[[1]]这三种构建模式主要内容如下:

2.2.1专家模式

根据专家模式的做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应该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是单处罚金的刑事案件。与此同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境况、性格、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的原因和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作出不起诉决定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才能够作出对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专家建议模式对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了一个考验期,这个考验期参考了缓刑的考验期限,规定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同时,检察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预防被不起诉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为了促使被不起诉人改过自新,向刑事被害人赔偿或者补偿相关损失,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同时,可以作出相关命令,让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并履行下列义务:(1)书面具结悔过;(2)向被害人道歉;(3)赔偿或者补偿被害人的损失;(4)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提供公益劳动;(5)不得再次侵害被害人和证人;(6)禁止出入特定的场所;(7)戒除毒瘾,治愈精神疾患。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规定的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有故意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撤销对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连同新犯罪行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被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违反检察机关的相关命令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的轻重或者给予警告处分或者撤销对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与此相反,被不起诉人如果在规定的考验期里没有上面所述情形,等到考验期满之后,检察机关就不会再就此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2.2海淀模式

海淀模式将该项制度称为暂缓起诉。在适用对象上,海淀模式规定该制度仅适用于未成年人,而适用案件的范围是犯罪情节较轻且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另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检察机关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暂缓起诉之决定:(1)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嫌疑人属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4)具有较好的帮教条件。

海淀模式对暂缓起诉规定了一个考验期,该考验期规定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包括一个月和六个月)。在这个考验期内,监督考察主体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和考察。同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写出一份保证书,保证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和考察;(2)遵守决定机关制定的各项监督管理措施;(3)按照决定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生活、工作、学习情况;(4)遵守决定机关关于会客的决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应当事先经决定机关批准。

在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遵守法律,再触犯新罪或者检察机关发现其有漏罪的,检察机关应当将新罪和旧罪一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提请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审理、判决;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严重违反检察机关对暂缓起诉之监督管理规定的,检察机关应当撤销对其暂缓起诉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与此相反,被暂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规定的考验期内并没有上面所述情形,等考验期满之后,检察机关就应当立即作出撤销暂缓起诉的决定,并公开宣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再追诉。

2.2.3立法模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法模式下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只适用于未成年人,而且适用案件的范围有限,限定为涉嫌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而且,对于这些案件并非都应当适用该制度,检察机关在案件符合起诉条件,并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确实有悔罪表现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之决定。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根据规定,这个考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且从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时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包括:(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矫治。同时,《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由检察机关负责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而且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监护人应当配合好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工作,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

在规定的考验期内,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遵守法律而实施新犯罪或者检察机关发现在对其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之前尚有其他犯罪需要进行追诉的,相应检察机关就应当撤销对其附条件不起诉之决定,并提起公诉;再有,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违反相关治安管理规定又或违反了考察机关对其作出的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如果情节严重,检察机关同样应当撤销对其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之决定,并提起公诉。与此相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考验期内如果没有上面所述的情形,等考验期满之后,检察机关就应当对其作出不起诉之决定。

2.3三种模式的差异

通过对附条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的研究,笔者发现这三种模式存在差异,以下笔者简单地做出分析。

首先,在这一制度的名称上,专家建议模式和立法模式对其称谓相同,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而海淀模式与其他两种模式不同,称之为“暂缓起诉”

而在该制度的适用对象上,专家建议模式并没有对适用对象作出专门的限定,既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也可以适用于成年人。但是,海淀模式和立法模式则对适用对象作了规定,将适用对象限定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这一制度在适用案件的范围上,三种模式也有所不同。专家建议模式规定的适用范围比较宽泛,是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而海淀模式则是在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必须符合犯罪情节较轻这一条件。与其他两种模式相比,立法模式的适用案件范围是最窄的,是触犯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地说,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或者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案件才能够适用该制度。

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考验期,专家建议模式规定为1年以上3年以下。而海淀模式则规定考验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立法模式下的考验期是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这三种模式,对被不起诉人所附加的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义务也是存在有差异的。海淀模式和立法模式规定的内容比较相似,都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和考察;向监督考察机关报告自己的相关活动情况;离开现在所居住的地方或迁居都应当报经监督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要求接受教育和矫治。而专家建议模式规定得较为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命令,令其具结并履行相关的义务,例如:向被害人赔偿或者补偿损失;不得再次侵害被害人和证人;书面具结悔过;向被害人道歉;向指定公益团体给付一定数额财物或进行一定时间、一定量的公益劳动;禁止进出特定的场所;戒除毒瘾,治愈精神疾病等。


[[1]]郭斐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中国刑事杂志》2012年第2期。

来源:柳城法院

责任编辑:谢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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