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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
作者:作者:王柳青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0日 01:30文章出处: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宪法修改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

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现行宪法作出适当修改,使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成为宪法规定。

经过这次修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成为宪法确认的国家指导思想,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共同的思想基础和行动指南;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正文第一条,使得我国国体的本质属性更加鲜明,与宪法序言早已确认的四项基本原则形成呼应,有利于在新时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四个自信”;国家主席任职规定的修改,使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有关任职期限的规定与宪法关于国家主席任职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的领导体制。

对我国现行宪法作部分修改,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来源: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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